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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8-10-09 16:11: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在充分调研本市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基础上,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订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审议、批准、公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依法规范,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分级实施,属地为主、部门联动、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专业处置,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县〈区〉和临港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包含大中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安全保障应急预案,重大建设项目应急预案,危险源应急预案等)六类组成。
第六条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市级应急预案管理的日常工作,承担市总体应急预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等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能,并对各县(区)和临港开发区、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予以指导、监督、考核。
各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订单位负责。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与上级和同级相关应急预案紧密衔接,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与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四)内容完整、措施具体,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具有科学性、实效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六)有涉密内容的应当标注密级,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应急预案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主要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主要包括指挥(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并明确规定其主要职责及分工。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主要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主要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扩大应急、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恢复重建。主要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财力、物资、基本生活、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公共设施、抢险救援装备、科技支撑、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保障措施。
(七)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主要包括名词术语和应急预案解释,应急预案管理与修订、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主要包括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指将预案中涉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进行高度浓缩,形成的处置工作模块化、流程化的简本)、工作流程图、相关通讯录、有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资源和危险源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九条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编制部门(单位):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负责组织编制。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法定事件主管部门或单位牵头、协同部门(单位)参与制订;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确定牵头部门(单位)和参与编制部门(单位)。
(三)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组织编制。
(四)县(区)和临港开发区、乡(镇、街道)各类应急预案分别由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五)村(社区)各类应急预案由村(居)委会组织编制;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组织编制。
(六)大中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编制,活动审批和安全许可的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重大建设项目应急预案由施工单位编制,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类危险源(指各类可能诱发或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隐患等,下同)应急预案由经营单位或责任单位编制,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应急预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有关行政负责人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参加。
(二)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开展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
(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起草应急预案。
(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组织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涉及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急预案,应当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公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县(区)和临港开发区、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临港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重点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其他专项应急预案、部门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经费由编制单位根据自身资金渠道情况解决。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审议、批准、公布与备案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的应急预案按下列办法进行审议、批准、公布和备案: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府应急办应当对送审的各类专项预案进行严格把关,凡格式不规范、要素不齐备、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专项预案,一律不得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公布,同时报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备案。
(四)县(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各类应急预案的审议、批准、公布和备案参照本条(一)、(二)、(三)项执行。其中,县(区)和临港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事件主管部门备案。
(五)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县(区)政府备案。
(六)村(社区)应急预案经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村(居)务公开形式张榜公布,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七)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报所在地政府备案。
所在地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及预案涉及的相关类别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所上报备案的应急预案的相关要件进行程序性审查。
(八)大中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制定,报活动安全许可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主办或承办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同时,报同级政府或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备案。
(九)重大建设项目应急预案和各类危险源应急预案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分别以施工单位和经营单位(责任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同时,报预案批准机关(部门)和同级政府或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备案。
第十四条市、县(区)和临港开发区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审定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说明材料:
(一)应急预案编制背景。
(二)应急预案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三)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四)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处理依据和结果。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通过党政网、互联网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布。涉密的应急预案,应当删除涉密内容后编制应急预案简本予以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实施
第十六条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别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按照以下规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或突发事件发生后,预警区域或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及时研判、上报信息,结合实际,及时启动本地、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并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属于上一级应急预案适用范围的,应及时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二)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由国家、省级启动相应预案和相应级别的响应,市政府根据上级启动预案的规定和指令,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配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报告,确认属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实际需要,由市政府应急办商有关专家和部门并提出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开展先期处置;接到履行统一领导或组织处置职责的上级政府的明确指令后,立即作出相应的响应调整。
市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市级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和相关县(区)、乡镇(街道)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三)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该类突发事件的事件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商市政府应急办研判后,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涉及多位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级相关部门、相关县(区)、乡镇(街道)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视事件发展趋势,适时按程序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
(四)县(区)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参照本条(一)、(二)、(三)项执行。
县(区)或临港开发区启动Ⅳ级响应,以县(区)政府或临港开发区管委会为主开展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县(区)政府或临港开发区管委会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指令,启动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参与救援处置。
(五)部门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急预案的启动,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决定并组织实施。
(六)各类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按预案要求立即开展相关工作,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应急预案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督促应急预案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
(七)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由相关单位会同有关专家科学评估后,适时向作出启动相关预案和应急响应的负责人提出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程序终止响应。
第五章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
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已调整的。
(三)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四)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和应急能力发生变化后,需要修订完善的。
(五)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对实施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修订。
第二十一条修订应急预案按编制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六章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制作应急预案相关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宣传、文广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通过各类载体,义务开展应急预案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相关应急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对学生和单位聘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和单位聘用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规划,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各级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每年初商有关部门并制定专项预案年度预案演练计划,报同级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由预案指挥机构组织实施,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演练一次(一般应安排在预案修订出台后的第一年)。
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演练一次。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评估报告,应报同级政府或管委会应急办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评估报告,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大中型群众活动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在活动举办之前应当至少开展一次推演或综合性演练,有关资料报活动审批机关和安全许可机关备案。
重点建设项目应急预案和各类危险源应急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演练,有关资料报事件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并适时提出应急预案修订计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应报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要求开展应急预案修订、演练、宣传或按程序出台、备案、启动、终止应急预案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各县(区)、市级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全市年度应急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严格逗硬奖惩。
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编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或未按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突发事件扩大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