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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来源:   时间:2016-05-20 11:04:15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行为,坚持从严治党管党治吏,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关于作风建设的“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等有关党纪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严格民主科学决策
     (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决策,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原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卫生方针政策。
    (二)健全完善专家咨询、群众参与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相结合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三)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应集体研究决定。
     二、严格依法行政
    (一)严禁在行政审批、执法审批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或刁难监管与服务对象。
    (二)严禁在行政执法中,乱摊派、乱罚款、私分截留罚没财物和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对明知、应 知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隐瞒、包庇和纵容。
    (三)严禁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乱收费、截留挪用资金、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一)省卫生计生委大额度资金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主要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需经委党组会研究决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计生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规定》川卫办发〔2014〕323号)。市(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大额度资金额度由各单位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健全会议资金申报制度。年初编制全年会议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委(局)党组会或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照上级要求,需临时增加的会议,经分管领导并报主要领导同意后,上委(局)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严禁用公款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请客送礼。
   (四)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违规购买商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五)严禁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的资格。
   (六)严禁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七)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接受企业捐赠或出资举办的培训考察活动。
   (八)严禁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或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等转嫁、摊派或变相摊派和报销各种费用;严禁违反工资制度和津补贴政策,超标准范围或巧立名目乱发津补贴、奖金;私设小金库。
   (九)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借用下属单位车辆。
    四、严格规范各类节庆活动
   (一)严禁举办未经批准的各类节庆活动;不得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未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一律不得列入预算、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活动费用。
  (二)严禁要求下属单位、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摊派、拉赞助等方式,举办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三)严禁委(局)领导干部及其中层干部未经批准,擅自接受邀请参加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四)严禁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有关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活动。
     五、严格规范各类评比评审、达标表彰活动
   (一)严禁以任何名义擅自设置评比评审、达标表彰项目。
   (二)严禁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评审、达标表彰活动。
    (三)确需开展的评比评审、达标表彰项目,应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六、严格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不准利用亲属、同乡、同学、同事、朋友、战友等各种关系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弄虚作假、打招呼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变相个人授意、临时动议。
   (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方式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六)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七)不准在事业单位公招中,为内定人选设置特殊条件,或设定不符合岗位需求的条件。
    七、严格规范公务人员行为
   (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四)不准在各类评比评审、咨询鉴定、检查考核等活动中收受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劳务费、评审费。
   (五)不准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医疗器械设备、计生药械、疫苗及其它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
   (六)不准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计生药械、疫苗、图书资料等。
   (七)不准以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或者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八)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九)不准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或他人负担的费用。
   (十)不准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或他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他人、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
   (十二)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十三)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十四)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计生药械、图书资料等提供便利条件。
    八、责任追究
对违反上述行为规范的,应追究其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整改、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降低考核等级;
    (四)调整工作岗位、降级、免职;
    (五)责令辞职或辞退、解聘。
      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